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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維冠大樓倒塌115死 建商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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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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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12412
事實上不少家屬在檢察官起訴時
大概心裡就有底了~~
能引用的法條也是現階段最重的........業務過失
部分家屬有疑慮的部分有些新聞片段有報導............
就是為何當時的政府官員沒有一個人有責任.........
這又牽涉到國賠的問題.....
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de=32375&mp=020
引用:
四、負責審照之公務員部分:本件當年負責維冠金龍大樓相關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申請之審查及建物施工期間之查驗工作之相關公務員共有9人,其中1人已歿,其餘8人之責任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如下:
(一)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本件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抑且本件承辦公務員勘驗、審照完成而製作勘驗紀錄及核發執照時,若認係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之完成,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分別自81年11月19日核發建造執照、82年10月20日核發變更設計建照執照、83年11月11日核發使用執照時起算,核渠等行為迄105年2月6日震災導致大樓倒塌,均已歷時逾23年,
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二)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經查本案建照審查時,依據相關法規,係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
又於80年間,各縣市工務局對於建照審查部分之審查原則為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
且當年臺南縣政府並無就審查項目訂定特別規範,故原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係以內政部頒釘之「審查表」進行本案之審查,而審查表之內容僅係書面審查,即看有無建築師簽證,是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經依審查表內容逐項審查後簽請擬准予核照,並送覆核及報請局長核定,應堪認上開公務員於審照程序,已盡相當之審查注意義務,故縱「維冠金龍大樓」嗣於興建完成後23年倒塌,尚難遽認該等公務員於審照過程,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犯行。建管人員辦理變更設計及建築執照之審查,因建築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須專業技術計算分析,故建築師事務所或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結構計算,均需耗費眾多人力,且須依賴電腦經過複雜之公式運算,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能否於現場勘驗或執照審查時,判斷結構設計強度是否符合規範,顯有可疑。再者建築法規規定係先透過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作為第一層管控,復依建築法第60條規定,係由開業建築師擔任監造人,以監督承造人是否按核准圖說施工,最後再由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指定勘驗,進行行政監督等三層管制措施。是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指定勘驗是第三層管制措施,當時是採「報備制」。本件固有諸多偷工減料情形,惟該缺失需以精密方法鑑定始能發現,本件公務員雖已到現場勘驗,然因建築法規定應於10日內完成審查使照之申請案,時間短促,實難期待現場勘驗能發現如鑑定報告所示之諸多缺失,本件本件公務員於審查「維冠金龍大樓」之結構設計或施工勘驗,既依規定辦理,且建築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需專業技術計算分析,且耗費眾多人力,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實難以歸責。應認本案審查之公務員於核發建照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執照之時,無過失責任可言。
2016-11-28, 07:4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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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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