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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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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5
引用:
作者micall.lee
我覺得很多人聽不懂這個,老實說你應該很難說清楚這個原則

我也覺得這個很難讓人理解 ... 對一般人來說,致人於死就是死刑最簡單,但真的這樣執行反而造成的問題更多

但要說明為什麼好難,有次聽一個法律背景的朋友解釋,我能理解,但要我講給別人聽還真的挺難的

你加油吧

樓上是討論二審判決的案例,就貼出來給大家評一下

我不是聽不懂,而是這位版友說判四年太低,可見他也不認同一審二審法官的判決
(判太輕算不算是恐龍判決?)

判十年,他又認為不合適,理由是~受害者半癱,如果有全癱或更嚴重的法官要如何判?

可是問他這個案例要判幾年才合適,又答不出來

很明顯他自己也前後矛盾

我不是學法,看得多新聞也會背了,法官會輕判~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可教化..跟受者人或家屬和解

而這個案例,完全看不出來可以輕判的道理,只是半癱和全癱的差別?
重傷害刑責是3~10年有期徒刑

PS:我對主題維冠大樓倒塌案的判決,對法官沒有任何意見,因為他依法定判到上限五年,大家覺得太輕也不是法官能亂加多判幾年


引用:
為了吃麵打癱老闆娘 女子遭判4年

台北市一名女子去年間到萬華區西園路用餐,卻僅因麵攤仍在備料中尚未營業,竟涉暴打已有年紀的康姓老闆娘致癱。高院考量這名女子犯後態度不佳,仍維持一審見解,判4年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致重傷罪嫌判施女4年有期徒刑,施女的男友則遭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女說詞避重就輕、難認有悔意,加上未能取得被害家人諒解,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https://tw.news.yahoo.com/%e7%82%ba...html/?formatrss
舊 2016-11-27, 04:48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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