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all.lee
我覺得很多人聽不懂這個,老實說你應該很難說清楚這個原則
我也覺得這個很難讓人理解 ... 對一般人來說,致人於死就是死刑最簡單,但真的這樣執行反而造成的問題更多
但要說明為什麼好難,有次聽一個法律背景的朋友解釋,我能理解,但要我講給別人聽還真的挺難的
你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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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討論二審判決的案例,就貼出來給大家評一下
我不是聽不懂,而是這位版友說判四年太低,可見他也不認同一審二審法官的判決
(判太輕算不算是恐龍判決?)
判十年,他又認為不合適,理由是~受害者半癱,如果有全癱或更嚴重的法官要如何判?
可是問他這個案例要判幾年才合適,又答不出來
很明顯他自己也前後矛盾
我不是學法,看得多新聞也會背了,法官會輕判~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可教化..跟受者人或家屬和解
而這個案例,完全看不出來可以輕判的道理,只是半癱和全癱的差別?
重傷害刑責是3~10年有期徒刑
PS:我對主題維冠大樓倒塌案的判決,對法官沒有任何意見,因為他依法定判到上限五年,大家覺得太輕也不是法官能亂加多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