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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所以涉及「業務」就不需先區分故意跟過失嗎?
Google 了一下…像是這個…
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引用:
一、故意殺人

行為人明知或雖可預見被害人將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卻仍執意為之。

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29號判例:「刑法關於犯罪之 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


二、過失致死

行為人可預見被害人將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卻確信行為人不致死亡。

參照: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40號判例:「查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非過失。』」
舊 2016-11-26, 02:5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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