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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引用:
作者isnowcloud
願聞其詳
如果是你,直接離職沒在擔心摳摳@@?

他應該是指勞基法規定,合乎規定預告天數即可
所以應該是年終匯進戶頭後就可以提離職單了,預告天數就看條文規定,通常勞工都會多給公司幾天
再來就是該年度的特休假是可以請完的,所以可以提早去新公司上班
但有的公司會用當年度的比例去苛扣特休,就是如果你有七天,你二月底離職就只給你一天多特休
至於是不是合法喔?唉~勞基法薄的什麼一樣,人要走了就根本不會計較那個特休
我覺得比較麻煩的是9-1的競業禁止,不過這高管或研發比較會遇到

引用: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舊 2016-11-24, 05:3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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