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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or3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我在上上篇回文又有錯誤了!稍微訂正一下:
引用:
作者Error37

趙博士認同肯尼迪大法官 (Anthony McLeod Kennedy)的贊成意見,罵首席大法官「傲慢與偏見」

如果那天投票結果以4比5沒有通過,他還會同樣批評首席大法官「傲慢與偏見」嗎?

5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同性婚姻合法 →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的大法官是「傲慢與偏見」

4票贊成5票反對沒通過同性婚姻合法 → ???
聯邦大法官5比4投票不是在通過啥新的「同性婚姻合法」
他(她)們九人是在解釋憲法,「同性婚姻的權利是否受到憲法保障

支持方大法官(依照維基百科內文順序排列):

安東尼·甘迺迪 (Anthony McLeod Kennedy)


露絲·拜德·金斯伯格 (Ruth Joan Bader Ginsburg)


史蒂芬·布雷耶 (Stephen Gerald Breyer)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 (Sonia Maria Sotomayor)


艾蕾娜·卡根 (Elena Kagan)

反對方大法官:

約翰·葛洛佛·羅勃茲 (John Glover Roberts Jr.) (首席大法官)


安東寧·史卡利亞 (Antonin Gregory Scalia) (今年2016年2月13日過世)


克拉倫斯·湯瑪斯 (Clarence Thomas)


塞繆爾·阿利托 (Samuel Alito)

我貼這個沒有什麼政治動機,也不是要把整個事件推給「女大法官」
我甚至連九位聯邦大法官的意見書原文都還沒有讀過

我只是從一個平民百姓的角度來看「同性婚姻平權」這件事。

美國50個州,每個州有每個州的政府
有的州發「婚姻證書」給LGBT,有的州不肯發
我雖然一開始(2015)對這件事漠不關心,
但是根據上面杜克大學法律博士趙鳴磊博士的文章得知,
原來當時還有「13個州」在頑強抵抗同性婚姻平權的世界潮流

所以反過來思考,為什麼要由聯邦大法官來保障同性婚姻平權呢?

我有把「自己」代入過。
假如我是同性戀。我移民來美國某某州,該州有規定

「你不能和你的愛人登記結婚!」

因為我沒辦法搬家,我跑去別的州登記結婚,回家以後我的結婚證書卻又不被承認(←?)
那我當然要上街抗議爭取我的權利嘛!

但是有考慮「為什麼這個州的政府不承認我的結婚證書」嗎?

「那是政府壓迫我們!我們要追求我們的權利!」

那為什麼不想辦法改變政府呢?

「對啊對啊!我們要上訴最高法院!」

那有沒有考慮到其他人的聲音呢?

「為什麼考慮別人?我們追求的人權是普世價值!」

於是LGBT的聲勢越來越壯大













開玩笑啦!
我知道LGBT在絕大部分伊斯蘭教國家受到迫害

我再舉一個我們這邊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擁槍權」(Second Amendment)

「你別偷換觀念了!」

「同性婚姻平權是人權!擁槍權是擁槍權」

「LGBT結婚不會死人,槍枝氾濫會死很多人!」

我舉「擁槍權」不是要講啥「槍枝氾濫」、「擁槍限槍」、「同性婚姻引響下一代害死人」啥的

我僅僅針對「同性婚姻平權的這種說法,表達我的批評。

我們這邊的憲法保障我們有「擁槍自衛、推翻政府」的權利
我們自己玩玩就算了,不會到處宣揚。假如我說:

「台灣!起來!拿起你的槍枝推翻政府!這是你的權利!」

「這裡有批槍很便宜!有需要打這個電話給我…」

人家只會罵
「笑ㄟ!頭殼壞去的軍火商!」

但是同性婚姻的世界潮流不斷擴張地土,有沒有想過原因?

「因為這是對的!所以應該要這樣做!」

那…難道反對的人都是「不對的」嗎?

「你別扣我們帽子!我們沒有說你們!我們只是追求LGBT的權利!」

就是這種「追求權利是對的!應該做!」的立場不能讓人信服

LGBT不斷上訴到最高法院,讓大法官來投票
沒有考慮到那頑強抵抗的13個州的州民立場?

「少數服從多數嘛!不要輸不起!」

怎麼這個時候LGBT族群變成多數了?

LGBT平均人口比例少,但是因為訴求容易打動人心,如「戀愛自由」
所以現代支持LGBT婚姻平權者多,反而聲音比較大。
這產生了一種「政治正確」的氛圍,
沒有人敢得罪LGBT或是LGBT支持者

「LGBT的聲音被埋沒了這麼久,終於可以站出來追求人權了!」

「為什麼LGBT不能結婚?那是歷史的包袱!舊觀念!宗教的壓迫!政府的怠惰!」

「你看看,古代有同性戀,外國有LGBT,去年連美國大法官都承認是人權了耶!」

5位大法官表示支持同性婚姻是人權、4位大法官反對

拿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來講同性婚姻平權的支持者,
往往只有看到美國憲法對同性婚姻平權的保障,
忽略了4位大法官與13個州反對的聲音

反對LGBT平權的人,無論反對的理由是什麼,通通都可以用「人權」抵擋回去

如果台灣政府沒有自己的立場,經過深思熟慮,為支持而支持,

很快就要成為亞洲第一個為了承認同性婚姻而「修改法律條文」的國家了

我認為:

如果通過同性婚姻平權對台灣有比較多正面的影響,我沒有意見。
如果通過同性婚姻平權對台灣有比較多負面的影響,我要反對。
如果通過同性婚姻平權對台灣有些許影響,我反對為了少數人的權利影響多數人。

就是這種僅僅是追求「齊頭式平等」,「你有我也要有」的立場,讓我無法信服。
舉例吧:

「一個男人可以領養小孩,為什麼兩個男人不能領養小孩?」
這個邏輯根本說不通!

兩個男人可以領養小孩,為什麼三個男人不能領養小孩?

「又再偷換概念了!我們只要兩個男人可以領養小孩!多元成家不能領養小孩!」

咦咦?一個男人可以領養小孩,兩個男人可以領養小孩,三個男人就不能領養小孩了?
不是要平權嗎?好夥伴仨想要組隊成立「家庭」,為什麼不可以?
既然有了家庭,為什麼不能領養小孩? 三缺一嘛,再找個男人剛好可以湊一桌?

我看很快小明的回家功課就會寫上:
「下班了,爸爸陸陸續續地回來了。」

開玩笑啦!先不管「多元成家」

同性婚姻允許領養小孩的話,是「有可能」會影響父母認知的
有的小孩也許分得出兩個男人哪個是爸爸哪個是媽媽,有的也許分不出來
反正等通過「同性婚姻平權」,甚至是以後可能提出的「多元成家」,
「誰是爸爸誰是媽媽」都不重要了,幹嘛要分別呢?
當然真的要教小孩的話也可以靠學校教育來補救

「補什麼救?看來你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才會需要『補救』!你歧視LGBT!」
好吧…兩個爸爸是對的兩個爸爸是對的兩個爸爸是對的…

不過前面網友有提出一些「同性婚姻對社會正面影響」的例子,例如「商機

我之前也提出一個負面的例子:需要為了LGBT加蓋廁所
當然,這點我也可以看成是「加蓋廁所增加工人就業機會」,是正面的。呵呵!

我的立場很簡單。我不歧視LGBT。
但是在他(她)們拿掉「平權」,單單考慮「同性婚姻」的後果之前
我反對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平權」是個陷阱
只要一講「平權」,反對方想破頭的各種理由通通可以拿「公平公正」反駁
拿掉「平權」只討論「同性婚姻」,兩方才能平等對話 (←這句話好矛盾喔!)

假如2015年聯邦大法官以4比5反對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保障的權利
同性婚姻不受憲法保障,那麼同性婚姻就不是人權囉?是這樣嗎?

「為什麼就這麼不想讓我們結婚?嗚嗚嗚…」

我其實很鄉愿,選擇站在中間,哪邊聲音大就靠哪邊
但是法律只有「過」或「不過」兩種選擇,沒有中間
這不像「大車小車問題」那樣,能夠互相禮讓、避免鑽入內輪差

話說回來,台灣的「同性婚姻平權」與我何干?
我本來不再回文了。但是發現上上篇回文有錯誤,不訂正不行
結果改了一些文字以後產生了新的想法,又發了一篇長篇大論廢文

因為我不喜歡和人吵架,用這種「自問自答」的方式來「自辯」,不知道網友能不能看懂?

以前某篇文章和網友吵起來以後,盡可能地自言自語,避免和網友正面辯論

這有一個問題:我不可能把正反兩方所有的想法考慮進去!
我自己兩面思考肯定會忽略了其他可能的想法(Bias)

希望我上面的自問自答還能讓人看得懂我反對的理由。用這種方法不是在影射任何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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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廢文抓幾個重點:
1. 美國同性婚姻是2015年由9個大法官投票以5比4決定由美國憲法保障的權利
2. 同性婚姻不是普世價值,美國50個州曾經有13個州不肯承認同性婚姻,被迫接受
3. 伊斯蘭教LGBT受到殘忍迫害,需要幫助
4. 台灣立委在2016年要為了LGBT的婚姻權利來修改台灣的法律條文,應該深思熟慮
5. 同性婚姻也許會影響下一代,也許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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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kjfso
這不是什麼強暴他人信仰的問題
美國對於歧視的禁止是比較嚴格的
當你教堂為人辦婚禮是一種公開的服務時
就不能因為別人的特定身份、信仰、種族、性取向等等而拒絕為他們服務
否則就是公開地散布歧視思想
我覺得在一個在一個人權平等的國度
這樣的制度是合理且理所當然…
請了解這個背景先

First Amendment Defense Act通過以後,
教會可以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所保障的「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in the United States)拒絕舉行婚禮
台灣有沒有相關配套措施我不曉得
舊 2016-11-22, 01:05 PM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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