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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議題上,先淺談『人權』
人權─基於人性的尊嚴,天生的情感,在當今普世價值原則下獲得應有平等的權利。
但人權不等於無限上綱,比方:學生不上課的人權,吸煙的人權,不是無限制包容
就吸煙來說,吸煙有害人體健康,特別是二手煙問題,(室內三人以上工作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菸害防制法)
所以抽煙的人僅就吸煙這部份需要受到限縮是合理的,法律生活及實務上未曾就因此傷害到吸煙人該有的真正基本權利 (如憲法說的言論自由等等等)
雖然同性婚姻基本組成要件─同男同女結婚,就是一般認知的百合/甲甲(想不到更好的用詞)
同性戀者與我們一般正常人具有同樣的基本人權,
但是同性戀者本身的行為及生活模式和一般正常人有諸多差異,特別是性行為這一塊是愛滋高危險傳染途徑。
在台灣甚至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對這種事,產生爭議並提出異議是非常合理的。
當然贊同同婚者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往往以『人權』打壓其他反同婚者的意見,非常不應該也不應強求不贊同同婚的人改變看法,這種人權不是真正人權,更是一種權利鬥爭工具。
所以,使用『平等權利』合理化同性婚姻的人,根本分不清楚什麼是『人性的尊嚴平等』或是『生活方式差異上的平等』。
很可惜,很多人把『人權』錯誤類比,動不動將不同的差異冠上『歧視』。同婚同吸煙般在基本權利不受損害下,就某個區塊略略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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