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我知道有一個案例,是一對同志自己默默成為一個家庭的故事,
兩個人相扶相持很長一段時間,直到有一方得癌症,另一個人還是不離不棄到他過世…
如果沒有同性婚的法律保障,這個不離不棄扮演配偶角色的人,
是沒辦法拿到任何目前婚配該有的權利,上述的例子,是由過世者的長輩,把所有遺產存款都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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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例子一直被拿出來...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生前就分配好各自的財產,
非得要等到死了再來期待繼承?
異性婚同性婚都一樣,我都不希望法律過度干涉,
明明可以在世時處理,非得要等有人死了才在那裡爭繼承?
再說.. 明明非血源也是能立遺囑呀,又不是真的一毛都拿不到。
《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人家哭哭說自己多可憐就真的是多可憐?搞不好什麼有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