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oname
本來罰娼不罰女票 違反平等原則
但是大法官無LP 不敢說女票娼都不應罰 只敢說輔導轉業 或 有效管理
然後一些自認道德非常崇高的團體(跟現今的反同團體一樣) 造成沒縣市敢設立風化區
你現在就跟那些大法官一樣 不敢說同意同性婚姻
因為平等原則 所以異性婚姻也該廢除
你學法律的不會不知道身分法所造成的法律效果
還有婚姻關係不只有"性" 有很多無性婚姻的
弭平歧視 就是對社會整體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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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正確
也就是我提到的 我們社會對很多真正重要的關鍵 都會有意無意的迴避 弄得不上不下的
第二段 有點詮釋過度了
並不是廢除婚姻制度
而是國家介入私領域太深 應該抽手 透過非成文法來讓民間自治
身分法講事實先在
先有身分關係 才有法律輔佐
如今是先看法律準不準才決定能不能發生身分(配偶)關係
好像有點本末倒置?
婚姻不只有性 那還有什麼? 社會對婚姻定義的最大公約數在哪裡?
這些都討論太少
助益方面 多多益善
不過私以為 反歧視的關鍵不在婚姻 而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