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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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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4
引用:
作者SimonV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完全沒有問題!!!

這是刑法性侵罪的定義, 和通姦不同, 通姦是:

『所謂「通姦」,係指和奸而言,即雙方同意姦營。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奸者。』

唉, 討論好累, 好多字不能打
舊 2016-11-17, 06:46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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