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s://video.udn.com/news/593986
京華時報報導,北京小明文化發展公司原本提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並要求將「小茗同學」冷泡茶下架,停止銷售。但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小明」已成為一種流行文化現象,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統一公司利用相關創意選擇「小茗同學」作為產品名稱並無不妥。
不過,法院認定北京小明公司創作的「小明」系列美術作品,創作在先,並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認定統一公司「小茗同學」冷泡茶系列,與「小明」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產品用於生產、宣傳等經營行為,被認定構成侵權。
海澱法院昨(11)日一審判令統一企業,要賠償北京小明文化發展公司50萬元,並停止有關侵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