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rocks
有抓到的話車行要連帶賠...
也有責任!色運將性侵醉女 車行連帶賠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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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倒是不錯,有形成判例嗎?
不過仔細一看,車行一開始也是撇清關係,要不是車行名字就印在車身上,大概也是直接逃過吧?
引用:
作者gdrs
我覺得UBER比較接近媒合的角色,就像亞馬遜拍賣網上的商家也不屬於亞馬遜公司所屬
要他負起雇主的角色,我認為是有點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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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大部分國家對「出租汽車」是有資格限制的,而資格則大多由車行代審。Uber 既不繳稅、又不負責定時審查執業人員資格,那沒非個人計程車又無執業登記證的 Uber 駕駛,就只能當民車違法執業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