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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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1.那朋友可以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嗎?
2.遺產可用遺書,這反而問題不大,雖然血親可以拿到特留份。
3.朋友再多,都沒有進重症病房的權力。
4.保障有如親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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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立安寧意願』如果有需要,現在可以先準備。不必等到到時候在來找人幫你簽!!
2.遺產你都知道能用遺書了,那其他許多事情不能事先規劃好?非得要跟對方結婚才能???
3.不是醫護人員我實在也不知道跟著擠進重症病房是在湊什麼熱鬧的!!多給醫護人員空間不是更好?還是說要擠進去干預醫護一下更好呢?!
4.那沒立法的現在,同性者就不親了嗎?立法後親的方式會不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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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all.lee
在我看來你可能是把這些事情當成很簡單,權利義務很好界定,所以才不需要立法來規範
(我不覺得你特別反對同性戀或者多元成家,你只是在必要性上質疑而已)
我倒是覺得,現在社會複雜的多,無論是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的立法,只是將這些情境可能出現的權利義務爭議,透過立法定出一個原則而已
也就是在法律上當出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有一個可以讓司法機關判定的原則
當然你可以繼續覺得這沒必要,但我覺得現在才做已經是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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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邊也看過不少同性戀,
前工作就有同事二人是同居一起。
我只是表達我個人很厭惡"凡事都要立法"。
當然,如果有鄉民很認同"凡事有合法",
他會比較安心,也是他的自由,那最好是他們那麼守法,沒立法的事都不會做。
只是我還是會覺得立那種法很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