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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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1.如果沒人能簽手術就不會做了嗎?每每有人舉這例子我就覺得很荒謬.....
2.比如爭分產是嗎?
3.平常就要多和朋友交流,不要等到晚年才在哭哭沒朋友..
4.領養要立法是為了保護兒童,不要搞錯精神了。同性戀者要保護什麼?沒"立法"時不是也是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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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你可能是把這些事情當成很簡單,權利義務很好界定,所以才不需要立法來規範
(我不覺得你特別反對同性戀或者多元成家,你只是在必要性上質疑而已)
我倒是覺得,現在社會複雜的多,無論是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的立法,只是將這些情境可能出現的權利義務爭議,透過立法定出一個原則而已
也就是在法律上當出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有一個可以讓司法機關判定的原則
當然你可以繼續覺得這沒必要,但我覺得現在才做已經是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