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rror37
我是參考網路資料 (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43094800)來思考駕駛如何主張非故意且無過失
A.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天色昏暗「不能注意」機車倒在路中間
或是
B.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路中間,
但是「不能注意」女子倒臥在內車道
除非女子衣著鮮豔或反光,不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看到有人躺在前面應該都來不及煞車吧
→當然檢察官可以反駁:「你能看到機車倒在那就代表能注意到女子倒在路上了」
檢察官必須要用證據證明汽車駕駛當時「能注意」,
駕駛才會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假如司機確實有踩煞車,路上有煞車痕,司機可以主張
C. (New!)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高速公路中線、女子倒臥在內車道→「能注意」
有踩煞車但是還是壓過死者了→「有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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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這麼說吧....
駕駛人"應注意"前面路況,所以能注意到前面路兄有異物,但確沒注意前面有躺著人進行適當的防衛措施.....懂了吧
不少版上的案例,常都是在這部份打轉,鄉民認為時間不夠注意,所以應該沒責
但實際上在法官的自由心証下,都仍背上了1/3或1/4的責任
以您的說法,剛好踏進去帝王條款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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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版上有人說,當你回答你沒看到路上躺著人就已經先輸一半了,要改成說有看到地上躺著人
然後有立即採取適當的防衛措施(剎車/閃避)....
這樣的說法我不知好不好,但我覺的和您的說法相比,以現在法棺的情況,我比較認同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