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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就您的內容,等同告訴法官,天色昏暗,你沒看到路上躺著被害者,所以就輾過去了...這樣就等同自白未注意了

駕駛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道路上的異物,而沒注意到這個異物

我是參考網路資料來思考駕駛如何主張非故意且無過失
引用: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等情形而言。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措施。
A.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天色昏暗「不能注意」機車倒在路中間

或是

B.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路中間,
但是「不能注意」女子倒臥在內車道

除非女子衣著鮮豔或反光,不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看到有人躺在前面應該都來不及煞車吧
→當然檢察官可以反駁:「你能看到機車倒在那就代表能注意到女子倒在路上了」

檢察官必須要用證據證明汽車駕駛當時「能注意」,
駕駛才會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假如司機確實有踩煞車,路上有煞車痕,司機可以主張

C. (New!)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高速公路中線、女子倒臥在內車道→「能注意」
有踩煞車但是還是壓過死者了→「有注意」

這樣就沒有過失了吧? 所以關鍵是當時有沒有踩煞車…嗎?

雖然我前面說了,沒有證據不能討論肇事責任
我只是就司機有無辦法免除「過失致死」有一番發想啦
但是如有新的證據顯示司機確實有過失,我也不會幫司機講話

另外根據新聞描述,這個車禍可能有五台車涉及,肇事責任還更複雜
女子算是被第幾台車輾死的?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要鑑定還是平分…?

還有,女子騎機車在高速公路中線自摔後倒入內線車道「馬上被輾過」和
女子騎機車在高速公路中線自摔後爬不起來,「過一會兒」才被來車輾斃
對於判決可能又有不一樣的結果…?

反正最後還是法官說的算
舊 2016-10-20, 09:27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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