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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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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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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rror37
不懂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過失
「應注意但是不能注意」→沒過失

那汽車駕駛當然要主張「不能注意」阿

假如沒有過失,會有肇責嗎?

還是我又搞錯什麼了



就您的內容,等同告訴法官,天色昏暗,你沒看到路上躺著被害者,所以就輾過去了...這樣就等同自白未注意了

駕駛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道路上的異物,而沒注意到這個異物

附:請搜尋一下以前的資訊,我記得那篇是有人從中央分隔島衝出被輾死的事

這個天王條款也是恐龍法棺判決爭議的項目
舊 2016-10-20, 05:44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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