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k123
那5台車的駕駛不知會不會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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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過失致死→「過失的涵意」
引用:
「過失」的涵意為「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因此此罪在主觀上須非故意,若是故意則是「普通殺人罪」,另須有過失之存在始能成罪,若非故意又無過失存在,縱使發生人死亡之結果仍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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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網路資料
引用: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等情形而言。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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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時達到三個條件,「過失」才能成立
假如檢察官控汽車駕駛「過失致死罪」,汽車駕駛只要主張非故意且無過失,
檢察官若拿不出證據,過失致死罪就不成立
例如:
汽車駕駛:「我沒有超速,我乖乖開在我的車道裡」
汽車駕駛:「我沒有注意到那有台機車闖上國道啊!」
→(這個一定被打槍,除非天色昏暗機車汽車都沒有開燈、然後路燈壞了)
→(如果天色昏暗汽車還沒有開燈,根本就有過失了嘛

)
汽車駕駛:「我有踩煞車啊!可是還是撞上去了!」
→(但是駕駛自己筆錄的時候就自白「沒有煞車」了

)
(等等之類之類的…)
聲明一下,我只是上網抓一些資料,消化消化以後發表我的認知來討論
我的認知如果有誤請指證

我喜歡搞清楚我哪裡弄錯了
我是在討論
「過失致死」而已
不是在討論
本次車過的「肇事責任」,
不是在說「欸欸是那個汽車駕駛的錯」之類之類的
因為沒有證據阿!怎麼討論肇事責任?
我不希望每次討論車禍就吵起來
我的疑問:
是不是只要汽車駕駛一口咬定非故意且無過失,
檢察官若拿不出證據證明其過失,過失致死罪就不成立了...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