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那不就跟現在一樣....
沒解釋前各自表訴,活該你找加班費比較少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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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基本上這有幾個層次的問題
1.33跟1.66通常指的是平日工作第9個小時開始計算
休息日的加班只有“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帶過,所以不少公司只用日薪計算
可是這有一個根本上的不同
第9個小時以後本身並沒有薪資
1.33的1是第9小時該給個基本加班費
1.33的0.33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所以合計是1.33
但是
休假時基本上本身就有薪資也就是1
出勤上班,多數計算也是1
所以1(當日薪水)+1(當日出勤薪水)=2
這其實是多數普遍的計算方式
可是那個解釋就是刻意惡意解讀
把加班費刻意解讀成低於日薪
誠如我前面說的
如果這個惡意解讀成立的話
月薪36000 加班4天換補休
你當月薪水變34000(500×4)
加班越多領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