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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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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8
引用:
作者Zeffi
您講的剛好是一例一休試圖解決的問題,照現制單周不滿40工時不必給加班費

一例一休周六明定為休息日無此問題,加班費一定得給。

二例則周六不得上班,否則雇主可以被裁罰2~30萬(我認為這也該調,須隨公司規模級距成長,否則對大企業太低了)


然後,不論現制還是一例一休草案、二例草案,周日都是不得上班的

這就是我個人一直不懂的地方,例假日不得上班,那勞基法39條是在講什麼意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39
舊 2016-10-09, 02:47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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