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是目前一例一休的草案條文
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4)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其實這個條文的解釋真的很複雜
勞團的解釋
(1) + ( 1又1/3 和 1又2/3 )
(當日的錢) (當日出勤的8小時加班費)
但是如果把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另再加給1又3分之....
解釋成 作成出勤的時薪再額外加給呢
(1) + (1) + ( 1又1/3 和 1又2/3 )
(當日的錢) (當日出勤的8小時) (額外加給的)
變成各自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