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凱旋新境
觀諸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96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
),係因認本案告訴人公司委託第三人爾品康有限公司經銷
其商品,第三人爾品康有限公司再與系爭另案被告合作,由
系爭另案被告經銷本案告訴人公司之商品,被告與本案告訴
人公司間存有間接之經銷關係,進而認定系爭另案被告重製
本案告訴人公司基於商品銷售所為之著作,係為宣傳本案告
訴人公司經銷產品,並使客戶利用網頁了解產品之種類規格
,應非直接謀利或搭順風車推銷自己或他人之產品,其行為
無顯悖於商業習慣或商業道德,系爭另案被告乃係合理使用
本案告訴人公司之著作。然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不存在
直接或間接之經銷關係,顯與系爭另案被告與本案告訴人公
司間之關係不同,本案與系爭另案情節有異,自無援引系爭
另案見解之餘地。
這個案子二審可能還有救
為什麼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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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的法官,不認為我如有賣出,是會跟PCHOME24H進貨(貨是康綺有限公司的).
所以會這樣判.
民事判決的法官,是認同我是跟PCHOME24H進貨(貨是康綺有限公司的),以及證人認為那些圖值2~3萬,所以以每張5仟元算,共8張,算4萬.(其中一張非證人做的)
其實我提供的證據是蠻明確的可以證明商品是從PCHOME24H進貨.
而康綺有限公司想當然是說,我是從國外進貨來賣....但確拿不出任何證據.
老實說,我不知道刑事法官為何會得出這樣的結果,因為我在民事最後一庭時(共有三位法官),其中一位是刑事庭的法官當場也有特別在詢問確認我是從那裡進貨的證明,我也很明確的告知如何證明我不是從國外進貨,而是跟PCHOME24H進貨,這些應該可以很能夠確認的判定進貨的來源,得出這樣的判決內容...真是讓我覺的莫明奇妙....
PS:必須說,真的沒請律師,對於程序不了解,導至這樣的結果(裡面自己真的犯了很多錯誤),法律真的是要給懂法律的來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