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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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96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
),係因認本案告訴人公司委託第三人爾品康有限公司經銷
其商品,第三人爾品康有限公司再與系爭另案被告合作,由
系爭另案被告經銷本案告訴人公司之商品,被告與本案告訴
人公司間存有間接之經銷關係,進而認定系爭另案被告重製
本案告訴人公司基於商品銷售所為之著作,係為宣傳本案告
訴人公司經銷產品,並使客戶利用網頁了解產品之種類規格
,應非直接謀利或搭順風車推銷自己或他人之產品,其行為
無顯悖於商業習慣或商業道德,系爭另案被告乃係合理使用
本案告訴人公司之著作。然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不存在
直接或間接之經銷關係,顯與系爭另案被告與本案告訴人公
司間之關係不同,本案與系爭另案情節有異,自無援引系爭
另案見解之餘地。
這個案子二審可能還有救
為什麼法官說原PO跟康綺公司間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之經銷關係?
康綺公司事先知道原PO會把東西轉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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