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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例假日,除非有特別原因,不然雇主不能要求你來上班(勞基法第40條)
休假日,就沒有這樣的限制
所以為什麼要吵的2例和1例1休主要就是在這一部份

2例,除非特殊原因,只要來上班就是違法,1例1休,休假日雇主仍可以要你來上班,來上班又只需多付你一倍薪資就好

每週晚上加班4天,每天加班2小時,和每週上六天班,每天工時8小時,對員工來說總工時不變,但薪資所得就差很多了

狠一點的,就直接每週上班六天,每天8小時,然後切割名目薪資,直接從名目薪資調整為超時津貼

一直不太懂,為何例假日要有特別原因才能來上班?用勞基法39條不就可以?
     
      
舊 2016-10-07, 12:26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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