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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跳海人
1。不是我亂解釋,而是目前針對修正條文業界的解釋都是傾向這樣解讀
依您的說法,那又何需有這段文字: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
有些中大型企業擺明就是不刷卡,明著就是說員工彈性上班,遲到也沒關係,實際上還不是要拗責任制不付加班費,為什麼他們敢這樣明著違法,就是因為罰責太輕,不怕勞檢和檢舉
我沒說這樣就不用幹譙,要幹譙無良的企業,但也要幹譙對資方完全負責的資委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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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條寫的很清楚,行政院也解釋的很清楚,你看不清楚,
還要拗成是業界自己的解讀,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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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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