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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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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你要自己亂解釋條文,我也沒辦法,我不是說了,24條和36條修正案要配合再一起看,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F378D4457C2009A

連結是行政院的新聞傳播處新聞稿:

二、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工作時間及工資。

就是1+1.33~1+1.66無誤!

另外,我不就說了,不落實勞檢或是處罰,請大家用功幹譙,
不知道你為什麼要一直重覆重一件事?



1。不是我亂解釋,而是目前針對修正條文業界的解釋都是傾向這樣解讀

依您的說法,那又何需有這段文字: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因為罰責太輕,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

有些中大型企業擺明就是不刷卡,明著就是說員工彈性上班,遲到也沒關係,實際上還不是要拗責任制不付加班費,為什麼他們敢這樣明著違法,就是因為罰責太輕,不怕勞檢和檢舉

我沒說這樣就不用幹譙,要幹譙無良的企業,但也要幹譙對資方完全負責的資委會呀
舊 2016-10-06, 05:50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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