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不,休息日上班是領1+1.33,超過兩個小時後是領1+1.66
前面的1是假設慣老闆把休息日算進月薪裡,但即使如此,
還是要「另外」算上1.33~1.66的加班費。
你要搭配修正第36條一起看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為落實週休二日,但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僅一日屬例假,另一日則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時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4條+36條的總合:意思是就是「一休日」被叫來上班,從第一個小時開始就計入延長工時,然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是再多給1.33~1.66。
所以不只你說的再另外給1倍的加班費。
另外,處罰、勞檢不落實,人民請用力幹譙,因為這部份不做,法怎麼訂都沒用。
|
請注意看修正條文: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不是用1.33和1.66去計算,目前針對月薪加倍加給的解釋函是加發1倍薪即可,所以囉....
另外,法不嚴,愈大型的公司愈不怕罰,說要人頭加罰的講的很好聽,現在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