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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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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esarlin
釋 字 第 584 號(節錄)《解釋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不是隨便人都可以當計程車司機,而目前為止隨便人都可以開Uber


車子靠行此犯罪限制形同虛設,因為車行不會犯搶劫殺人
但是有犯罪紀錄的人依然可以去車行租靠行車
反而UBER的良民證比較確實
舊 2016-10-05, 10:11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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