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esarlin
釋 字 第 584 號(節錄)《解釋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不是隨便人都可以當計程車司機,而目前為止隨便人都可以開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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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所謂彭宛如條款吧!?
但實際上當車行為了靠行費亂收司機時根本沒用
其實我覺得現在計程車素質會這麼爛,都是那些濫收司機的車行造成的
uber司機起碼還得有個良民證,而且比起台灣一堆亂七八糟的車行
起碼Uber官方真的有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