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跳海人
如我先前所述,台灣現況真的要推安樂死,就不要想把他人代位決定安樂死納入,不然絕對是失敗(這篇討論就看的出來)
只要安樂死有類似DNR的規劃,那子女自然可以依長輩先前簽署的內容去執行
以您的例子,如果在醫生確認患者可用其它生理方法表示自主意見時,去判斷患者是否同意安樂死(如動眼球。手指...)
把安樂死先定位在自主決定並法制化之後,再來討論他人代位決定的事,這個法案才有可能真正被付諸討論,一次就要達到他人代位決定的議題,那就大概就是每年大家再進入這個議題無限循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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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很簡單,安樂死只有自己能決定
但是可以事先指定,如同器官捐贈一樣
可以預立遺囑,當自己遇到喪失精神或是失去行為能力,重大病變等狀況放棄急救執行安樂死
類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聲明即可
不要跟我扯什麼意外來的突然,你飛機都要摔下來了才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買保險嗎
台灣人對於生死的觀念教育沒有進步的話,安樂死這個議題永遠都很遙遠
這年頭甚至懂得預立遺囑的人都是稀有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