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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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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schumacher
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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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別人的家務事啦 管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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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能不會成立
誠如我發文寫的
雖然事實上2老是受到女兒們的慫恿賣房,造成無家可歸,被迫與兒子在外租房
可是2老主觀上認定是兒子沒出息才沒錢買房子
女兒並無任而錯誤(以此認定認為女兒無不孝的行為)
這個事件只是閒聊時聽來的
對此不需特別探究細節
只是對這個現象十分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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