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踢上來,本來打很多,後來無意中發現原來2011年就有人講我想講的,所以就直接引用囉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forumid=193248
聲明一下,我沒有上該論壇,該帳號其他發言和我無關,雖然我的文筆和他很像 (知音?!

)
引用:
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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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上述「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條文字面,常常引發正反兩派的各自解讀與爭議.......
「絕對路權派」認為:「非超車時,不應佔用超車道!處於內側車道上的車輛,縱使已以最高速限 (e.g.時速110公里) 行駛,然而一旦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則該前車即應 儘可能 讓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相反的,
「絕對速限派」則認為:「處於內側車道上的車輛,只要保持最高速限 (e.g.時速110公里),就可合法行駛;縱使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也無須讓出車道」。
於是,兩派每每爭論不休、而難有共識......
其實,撇開駕駛道德不談、光就法規字面來看,「絕對速限派」的見解就很有問題了!
因為,如果他們的上述論點成立的話,那麼法規只須寫明「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可,又何必「多此一舉」地加上這句「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所以,在政府還未修改那條法規之前,
光就目前的法規字面「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來看,
它的精神 (意義) 似乎是這樣:
「當後方並沒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而一旦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時,則該前車即應 儘可能 讓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可參考高速公路局的宣導短片:
http://www.youtube.com/v/739FSIfIpM4 (←聯結已失效)
ps.1. 目前,歐、美、日 等先進國家,似乎都比較偏向上述所謂的「絕對路權派」。
( 但本地的「絕對速限派」一定會說「但是國情不同」....... 唉 ~~ ~~ )
ps.2. 當然囉,上述的所有討論,都是針對「通則」(一般正常情況) 而言,而並不包括嚴重塞車等「特例」(特殊情況);
也希望本地的「絕對速限派」不要引用「特例」來混淆「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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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事主,我後來想一想,其實他不算龜車,因為從他「超過白色貨車後」到「接近右邊車陣前」,
雖然看起來好像和外線車道差不多慢,但是在那段悠悠哉哉的30幾秒:
1.沒有其他車開的比他更快,沒有人超他車
(也不排除那兩台刷卡車跟在後面閃大燈很久啦...因為影片看不到後面)
2.右邊很空,你要是急著要超車,在接近右邊車陣以前30秒早就可以超車啦,不應該等到接近車陣附近才鑽
雖然「車速」很重要,但是有沒有「佔用超車道」還是要看後面有沒有要「超車」的事實
→如果「後面沒有人要超車」,你開內線哪有「堵塞行車」?
→但是影片並沒有拍到後面
那為什麼還要定啥鬼「最高速限」? 就是怕人誤用超車道
→ 反正我持續在內線「做一個」「超過」的「動作」,我就可以持續加速啦啦啦
所以本案還是單純超車不當的問題

(在車陣附近鑽車,花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