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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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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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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麵疙瘩
我的意思是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來進行性平調查

應該有一定的規章規範,參與資格與目的

如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但 我看不出 他們所組成的團體與行為 有符合性平會

我所謂的司法問題是指 非司法機關與法律諮詢人員針對特定案情的情節找被害人要求說明並做出判斷這件事情 !


如果沒有任何法令上的依據,那麼他們的調查結果就不會有任何效力,就請被害人出面說明一事,被害人如不願意,他們也不能強迫被害人說明。
舊 2016-09-26, 06:12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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