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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d+
https://disp.cc/b/163-9Don
這邊有人把那場所謂的"討論會"整理出來逐字稿.(建議看全文版的,比較清楚)
希望看的人有所心理準備.
而且要看的要快.

我是看不到幾頁就關掉了.
很難想像那個活地獄他(她)怎麼撐過來的.


心理學我也不懂。

我講講司法實務界的作法好了。

通常碰到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會先由社會局社工介入輔導,同時社會局社工會給予一個代號,在此後所有的相關案卷內,公開資料上的被害人的姓名全部是代號,所有可以標示出被害人真實身份的資料,包含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電話、乃至於親屬,也全部以代號或密封,只有在卷內密封袋內有相關完整真實資料,其餘卷宗內所有資料都不得揭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資料。

所以本案中,被害人的姓名被揭示出來,我覺得很訝異,是被害人自己公開的,還是校方?如果是後果,那麼校方第一步就做錯了。而且即使是前者,也不代表相關單位在處理此事件時,可以任意保留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在公開資料裡。

再來,司法機關在製作筆錄時,也會考量被害人的心情,一般來講,在案件剛發生沒多久,筆錄可能會就地在醫療場製作,即使到地檢署,通常也會安排溫馨談話室,與一般偵查庭不同,檢察官與書記不會坐在高高的法檯上,而是在一間佈置得有如一般家庭客廳的房間內彼此面對面進行訊問,旁邊也不會有法警或其他人執庭,通常檢察官也會盡量和顏悅色的訊問被害人,與一般案件偵訊時有時為了追求真實答案可能採取較嚴厲的逼問方式有所不同。

在法院審理時,性侵案件採不公開審理,所以審理時法庭內除案件相關人外一律請出法庭,法庭大門也會關起,不讓人從外窺探開庭過程,而且一般案件被害人通常會被傳喚出庭做證,而性侵案件除非有必要,法院會盡量避免傳喚被害人。


簡單來講,就是司法機關會以盡可能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的方式,來處理性侵害案件,除非確認被害人是誣告的。但是這次輔大的事件中,我覺得訝異的是,好像心理系把這次事件中,系所的權利置於被害人的權利上,我不知道心理系的諮商應該是怎麼做,但是把一群人找來,讓被害人直接面對一群陌生的人,要談論自己被害的事件,我不覺得這麼做是妥當的。

我以為在心理諮商的過程中,內容應該是保密的,就像一般醫病保密協定一樣,醫生不應該輕易公開病患的個人穩私,何況是性侵害的被害人。是為了教學嗎?我不覺得拿一起性侵害案件,來做這樣的教學,是合適的。
舊 2016-09-26, 09:52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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