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第十一項、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是符合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再來就是測速槍的誤差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CNMV 203
7 檢定及檢查公差:
(3)速度偵測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
雷射測速儀都有+2-3 Km/h的容許誤差
沒有超過速限1km/h就叫超速的說法,因為那在容許的誤差範圍內
你根本沒辦法斷定儀器的那+/- 1km 到底是不是誤差造成。
再來就是測速槍就算測得的是瞬時速度
但是根據V=V0+at的公式,除非你的"a" 也就是加速度在非常短的時間變化劇烈
除非你的汽車能0.1秒從 100km/h 變成 110Km/h
否則看平均速度跟瞬時速度的差異就不大
|
沒有超過速限1km/h就叫超速的說法?
會貼條文也要看得懂意思啊!
[得]的意思,是[可以],而非[一定].
如果一定不會開罰單,條文會寫[.....
應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也就是說,雖然違規超速了,但是警察可以不開罰單,而不是沒違規.
事實上,警察就算要開罰單,也是合乎法規.
就好像某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警察看到也不一定會開罰單,但,該行人的確違規了,懂了嗎?
有人罵該行人違規任意穿越馬路,你卻說該行人不一定會被開罰單,所以沒有違規?
會不會太蠢了點?
另外,如果計算平均速率,取的時間間隔是0.1秒,那麼雖然還是不正確,但算出來的平均速率還勉強可以接近瞬時速率.
可是,上面三位算平均速率的時間,用的是[1分鐘],[74秒]和[86秒]耶~
我前面回文還特別把它們標出來,你瞎了嗎?
還是選擇性失明?
你知道跑車0~100km/hr加速只需要3秒左右嗎?
時速100km/hr時,別說踩煞車,只要一回油門,因為路面摩擦力和風阻,3秒內車速會降多少,你可以自己去試試看.
總而言之,用[1分鐘],[74秒]和[86秒]內的平均速率去推算瞬時速率,真的很蠢.
順帶一提,我知道這裡很多人的物理都很爛,把V=V0+at公式當聖經在拜的應該不少,所以機會教育一下.
V=V0+at是在等加速度的時候才會成立,如果不是等加速度運動,套用V=V0+at公式,就是阿呆.
還有,測速原理我前面提過了,用的是都卜勒效應,不是用運動學的方法去計算.
它是利用電磁波打到運動中的車輛,車子反射的電磁波頻率會變化(都卜勒效應),此反射電磁波和原發射之電磁波產生干涉,由干涉後的[拍頻]去計算車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