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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第十一項、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是符合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再來就是測速槍的誤差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CNMV 203
7 檢定及檢查公差:
(3)速度偵測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
雷射測速儀都有+2-3 Km/h的容許誤差
沒有超過速限1km/h就叫超速的說法,因為那在容許的誤差範圍內
你根本沒辦法斷定儀器的那+/- 1km 到底是不是誤差造成。

再來就是測速槍就算測得的是瞬時速度
但是根據V=V0+at的公式,除非你的"a" 也就是加速度在非常短的時間變化劇烈
除非你的汽車能0.1秒從 100km/h 變成 110Km/h
否則看平均速度跟瞬時速度的差異就不大


對不起,我想問一下,差異不大是交通警察手上那支測速槍的廠商見解還是你自己認定?
舊 2016-09-23, 11:07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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