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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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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twu2
所以這也不敢, 那也不敢... 那被資方吃的死死的也是自找的.

個人認為,勞檢時還要檢舉人在現場具名簽字,根本就是不正常的作法。
這樣公司就知道誰去檢舉了。檢舉人真的只有離職一途。
現在這種規定真的只有跟公司鬧翻了才有可能去檢舉。
舊 2016-09-14, 03:08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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