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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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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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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o
資方:1.員工自願簽結放棄加班費同意書,員工自願自動不支薪來公司上班,還規定不可低於某時數
2.公司規定加班只能補休,不可以領加班費,補休自己找代理人,沒代理人,公司發生任何問題要跟員工求償
3.補休時數只能保留三個月到半年,補休時數不可無限累加,超過保留期限視同自動放棄

這些都是違法, 找勞檢來抓個幾次就應該都會改了. (不過台灣人喜歡當順民.... 每個人就只會等其他人出頭檢舉, 就算有人檢舉來查, 也自願配合資方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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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舊 2016-09-14, 01:1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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