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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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xr
可是有一段..
"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那是否意味著資方在工作契約特意修改...
勞方將會被強迫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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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向來都是弱勢,沒有多少選擇權。
早年有良心的老闆,會在勞工補休時數多,當月休不完的時候,換算成加班費,補足未補休的時數。
而現在規定加班只能補休,不發加班費,當月未休完補休,與工廠無關,勞工自行負責,這種吃定勞工的惡劣作法,我看過不少次。
負責生產管制的人員最容易遇到這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