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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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e2001
認同,歐美,甚至東南亞,對於這種入侵民宅被打死的,基本上以屋主,與其家人的生命權做優先考量。
台灣的法律,真的莫名其妙。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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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不實謠言了,歐美大多也是要證明小偷真的有對屋主有侵害行為,才能合法使用致命武器。不是只要入侵就是死。明明就一堆殺入侵者被判刑的,你真的覺得歐美法律是你想的那樣?
這裡有人說不是以屋主,與其家人的生命權做優先考量的嗎?問題是小偷真的有對屋主,與其家人的生命做出威脅?
沒有吧,一堆人根本只是「假想」而已,假想威脅就能殺人?美國也沒這麼寬啊!
再者,這個早就強調過了:一槍斃命和把人打到無行為能力後再殺害是完全不同的。後者在歐美被以蓄意殺人判刑也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