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storm-2
有過兩任看護: 第一任有偷, 有證據; 第二任應該不是偷, 是溝通不良..
第二人原本在大戶人家, 老闆拿錢給看護自己處理, 看護跟老人單獨住一棟大房子.
我們當初很奇怪, 也是拿些錢給看護自己處理, 採購清潔用品跟老人用品(他們住一層樓).
從來都沒有用剩的錢回來, 剛開始想說是讓她自己去採購的飲料費也無妨, 一笑置之~
後來才發現NT2000多的也都沒有繳回; 一問大戶每個月固定讓仲介拿錢過來而已, 沒繳回..
她其實沒做錯, 只是有了疙瘩, 家裡女眷群起抗議.
現在是兩個女眷輪流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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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案例, 不論外勞還是本地人, 性侵就是性侵, 台灣法律太輕, 請送去印尼讓他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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