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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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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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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台灣法律本來就不鼓勵民眾做好人,所以路見車禍只要跟你沒觀係,裝作沒看見走開完全沒責任,反觀國外有Good Samaritan law,你見死不救是犯法的。
不過國外見義勇為有時候也會有法律責任,例如你看到有人搶劫別人,掏槍打(死)搶匪。
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均衡說」、「急迫說」、「必要說」三說已經被討論到爛掉了,問題是台灣目前實務就採均衡說。
另外,我特別去翻了林東茂《刑法綜覽》,我的是第8版page 1-113,不過應該是同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我查了一下資料是發生在(1998/3/14),歹徒持西瓜刀搶劫,屋主主動給錢還是被繼續脅迫,不得以才反抗,
歹徒兩人,一人當場死亡,一人送醫死亡,屋主共三人,二人重傷。
比較類似以下葉雪鵬主任檢察官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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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點就是在於小偷 有拿武器嗎?
小偷有拿武器反抗 就是強到
如果有拿 當事人打死了案例中的小偷
還可以說正當防衛
再舉個案例大家就理解了
電影空中監獄 中 主角為了保護老婆免於被小混混調戲
也是失手打死人 被判了好幾年
如果依照很多人的邏輯 這樣判算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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