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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我是覺得這兩句話有瑕疵
讓我雞蛋裡挑骨頭一下
不要生氣啊

先定義什麼是家?
是有家人在的地方才是家?
還是只要是房子就是家?


入侵住家的罪犯就能殺死他嗎?
假設另一個情況
兄弟姊妹吵架
A不歡迎B進自己住家
B卻硬闖、入侵A住家
一言不合對A拳打腳踢、破壞傢俱
有入侵事實
有犯罪事實
B觸犯侵入住宅罪、傷害罪、毀損罪
所以A可以殺死B?

是不是罪犯
嚴格來說
要由法院裁定
在這之前是嫌疑人


閣下公司是不是在建築物內? 你在公司工作 所以你會定義成所在服務的辦公室是家?

在國外, 要去對方家裡作客 會先告知對方, 這樣就留下了通訊紀錄 也是禮貌
也就是說 對方已經知道或者已經答應
只要是外人(如果你不知道甚麼是外人 甚麼是家人 那我無話可說), 要進入家裡
最好事前電聯, 在以後開庭的時候 有條件證明已經告知前往

如果事前沒有告知 又是夜晚去的, 結果家裡的老爸以為是偷竊犯闖進來 開槍GG了
法庭上 根本無法證明你是要去給朋友驚喜? 還是去偷東西的
這在西方國家 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你有事前告知, 也不是按門鈴走大門進去的
開槍的人事無罪的

兄弟姊妹吵架, 房子都不是任何其中一個的
誰有權力趕誰出去? 那?甚麼叫做硬闖?
倘若 兄有地契 證明是其屋主, 就算雙方吵架 但是另一方過去都住在這裡
那也不能叫"非法入侵", 知道甚麼叫做外人? 陌生人?
難不成兄看弟不爽: "我給你一秒鐘離開, 否則當你非法入侵 直接開槍?"
這樣陪審團也是判有罪的

愛吵的 自己到美國旅遊的時候 去找戶人家試試.....

台灣法律 既不讓警察執行公權力 也不讓民眾保護自己
我的感想就是這樣
舊 2016-09-10, 11:09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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