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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隻牛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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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您的住址: 母牛群
文章: 9
引用:
作者JXL
查了一下

我認為主要問題在於法律, 有興趣的人去Google一下堡壘原則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

然後針對"防衛過當"的解釋又是法官的自己心證[我很討厭這套...幹嘛? 預留個灰色地帶等著收錢?], 比例原則? 這也是常常法官說了算

台灣很多法律 很多法官都有問題
這幾天大家也都議論紛紛, 認為該罰的: 因為死者當時已經喘不過氣....
所以?因為敲鐘了 雙方退下等第二回合???

在美國很多州只要侵入住宅, 只要屋主主觀認為入侵者可能使用暴力, 無論情節多輕微
他就是可以開槍擊倒入侵者; 反觀台灣, 屋主不能不小心幹掉小偷 警察不能違反比例原則
結果是甚麼?
我一直覺得 1.比例原則 2.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台灣都是被法匠濫用
要講比例原則, 警察都不用配槍了
因為很多人渣也沒有帶槍, 因為歹徒沒有槍 所以警察也沒有立即的致命危險? 所以不能開槍?
電擊棒也不能用, 因為歹徒也沒有電擊棒
...

「堡壘原則」引申出「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不只美國,西方文明很普遍的運用這個法則。而且不只住宅,有些地區進一步延伸至工作場所、私人車輛、車道。

這種觀念起源甚早,羅馬帝國已經有了。17世紀時,英國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為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及威脅,拿起武器或豁出死命與闖入者搏鬥,視為天經地義。

不過台灣並沒有所謂的修法機關啦,什麼??立法院??別說給PCDVD鄉民笑好嗎?
     
      
舊 2016-09-09, 09:42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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