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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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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我認為主要問題在於法律, 有興趣的人去Google一下堡壘原則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

然後針對"防衛過當"的解釋又是法官的自己心證[我很討厭這套...幹嘛? 預留個灰色地帶等著收錢?], 比例原則? 這也是常常法官說了算

台灣很多法律 很多法官都有問題
這幾天大家也都議論紛紛, 認為該罰的: 因為死者當時已經喘不過氣....
所以?因為敲鐘了 雙方退下等第二回合???

在美國很多州只要侵入住宅, 只要屋主主觀認為入侵者可能使用暴力, 無論情節多輕微
他就是可以開槍擊倒入侵者; 反觀台灣, 屋主不能不小心幹掉小偷 警察不能違反比例原則
結果是甚麼?
我一直覺得 1.比例原則 2.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台灣都是被法匠濫用
要講比例原則, 警察都不用配槍了
因為很多人渣也沒有帶槍, 因為歹徒沒有槍 所以警察也沒有立即的致命危險? 所以不能開槍?
電擊棒也不能用, 因為歹徒也沒有電擊棒

以後遇到兩手空空的歹徒最難應付了, 警察要徒手跟他比武 ,不能用武器否則就是違反比例原則
而且 打贏第一回合還要等他喘一下, 不然律師會說:"對方已經喘不過氣...."
 
舊 2016-09-09, 07:3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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