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本來就不鼓勵民眾做好人,所以路見車禍只要跟你沒觀係,裝作沒看見走開完全沒責任,反觀國外有Good Samaritan law,你見死不救是犯法的。
不過國外見義勇為有時候也會有法律責任,例如你看到有人搶劫別人,掏槍打(死)搶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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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daa
也有律師持相反的看法,引述如下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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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均衡說」、「急迫說」、「必要說」三說已經被討論到爛掉了,問題是台灣目前實務就採均衡說。
另外,我特別去翻了林東茂《刑法綜覽》,我的是第8版page 1-113,不過應該是同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我查了一下資料是發生在(1998/3/14),歹徒持西瓜刀搶劫,屋主主動給錢還是被繼續脅迫,不得以才反抗,
歹徒兩人,一人當場死亡,一人送醫死亡,屋主共三人,二人重傷。
比較類似以下葉雪鵬主任檢察官講的案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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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 Chin
有掏武器的或許還可以過關,對方沒有掏出武器的話...
正當防衛,打死人不賠錢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台南縣有一位柯姓縣民,二年前手持一把五十公分長的尖刀,深夜前往台南縣新營市一家由台糖公司開設的蜜鄰超商行搶,當時超商中只有一位蔡姓職員在當班,柯姓男子用刀要脅蔡姓店員交出店內財物,蔡姓店員不為所動,沒有交付財物給他,柯姓男子竟然用刀把蔡姓店員臉部砍傷,這時身體比柯某壯碩的蔡姓店員不知道那裡來的勇氣,跳過櫃檯,捨命與柯某進行搏鬥,柯某不敵,錢也不想要了,便奪門而逃,在店門口跨上自己騎來的機車想逃走的時候,蔡姓店員已隨後趕到,將他攔腰抱住,口中還大喊:「搶劫,殺人!」一位民眾聽到後,除了馬上報警以外,還趕來協助逮捕兇徒。這時柯某已與蔡姓店員翻滾在地,雙方發生強烈扭打,身材較為瘦小的柯某已被蔡姓店員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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