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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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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bo5738
說白一點解識給沒念過法律的人聽
就是防衛過當 還是要賠給被害者 多跟少罷了
以下引述某法律系老師的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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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
星期二
就已經和你說過,正當防衛一點都沒問題,出問題的是侵入者已經失去反抗能力後的行為。說真的,如果這是考題,標準答案或許是未必故意的殺人。一方面絞首,一方面向警察說「他快死了」,這句話就是個完整的自白。法官已經夠委婉了。
既然是防衛成功後的過剩防衛,那麼民法149的「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就會發生效果,此際所謂的「相當賠償」當然會考慮與有過失問題。
我覺得不是法律不夠白話,更不是恐龍當法官,而是就是有人不用大腦。
雖然以下的舉例不太妥當,人本基金會一定會不爽,但是應該更容易懂一些。
有個頑童上課不聽話,恣意妨礙秩序,受老師罰站後,已經安靜下來,此際老師仍舊在盛怒之下,過去打了頑童一巴掌。試問這位老師的行徑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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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生命財產有受到學童的威脅嗎?
還大學教授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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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秀...不是,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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