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MUS
黃色這一點其實判決文後面有補充說明, 以屋主的施力程度已經造成頸部肌肉內出血的程度而言, 死者即便健康良好也會死亡, 所以才是過當.
有上述的判決說明, 要說責任只有5%我覺得是不太可能, 50%是差不多 (一方佔入侵責任, 一方佔過當致死的責任)
|
但是你可以參考判決書的逐字稿,警察到的時候還有呼吸
(五)再觀之證人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拍攝之相片(
詳見偵卷第37頁),當時被害人仰躺於淋浴間地板,被告則
蹲跨被害人左側,以左手壓制被害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
住被害人衣領,被害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
被告或踢踹之動作;另據本院勘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案發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結果:「(檔案顯示播放倒數時間
00:18:21至00:15:27)( 蘇警員進入被告家淋浴間)被告:
快一點,有沒有手銬?( 蘇警員進入淋浴間並伸手取腰間手
銬將張俊卿銬上)被告:你先把他拷起來,我再把他鬆手,
他要被勒死了。蘇警:叫119 。被告:A 仔,我都鬆手。(
張俊卿臉載口罩,臉上膚色較手部肢體膚色黑暗,身體呈現
癱軟狀態,倒臥在淋浴間)鐘警:兩號、兩號、兩洞三呼叫
,2 段315 巷28弄14之4 號石牌路需要救護車、需要救護車
。…。蘇警:你要去上廁所?被告:對啊!妻子:因為我剛
回來,連包包都還沒放下來。被告: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
可能快勒斃了!(16:11)蘇警:有叫救護車嗎?鐘警:有啊
!被告:這是慣犯嗎?蘇警:等一下查,就知啊!(台語)
鐘警:學長,我鐘士凱,剛有說救護車,有聽到?( 有)好
,謝謝!被告: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15:36) 蘇
警:他還有在呼吸啊! 他還有在呼吸啊!(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