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drs
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成立之要件:
一、積極要件:
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
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
只要有正當理由就不會被判刑,反而關門不讓你進去的會被判妨礙自由(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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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強制打開門的正當理由是什麼? 因為我要回家嗎? 還是因為我的房客要回家?
還是出租出去後當房客要回家,先打個110報警,請書記官會同警察來強制點交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