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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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嗯,這其實也只是把漏洞補足,
真要更狠,就是把金額上限拉得更低,我相信以後會做…
但還是會有早就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如何認定寄送物品的單價金額?我說這個是1999,沒超過2000,那政府如何查證?
二、我如果要求廠商把包裝,說明書全拿掉,說這是對岸朋友寄過來送我的東西,
這樣政府如何認定是網購品?反之,如果真是對岸親友寄送的禮物,那要如何舉證不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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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物並沒有免稅規定,一樣要課稅,沒有交易價格,
就是依據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核估。
一般是先用正常交易相同或類似貨物的進口價格。
至於2000左右的物品,如何查證的問題,
就常理來講,除非完稅價格非常明確超過2000,
不然海關應該不會去找這個麻煩課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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