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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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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兩岸簽服貿一直是預定行程,這是馬英九在選舉時就說過的東西
而且在2011年的兩岸經合會就在談很多遍了,如果人爽服貿人民可以不要投馬英九


馬英九2011年講了要簽服貿,根本沒有架構出來,人民哪知道要簽什麼東西?
還不知道的東西,要怎麼反對?

你還是沒把重點搞清楚:
當初2013年一堆人反對的原因,就是KMT沒講清楚,不要說有開公聽會,那是簽了才開,
也不要說有告知立法院,那個只是大綱,並且是秘會會議,
最重要的是並沒有公開給業界、學界知道!也沒有損害評估報告,這就是大家說黑箱的原因!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那我必須說,立法院每期公告三讀通過的條例,全部都是黑箱
不信你上街問上期立法院通過多少議案,內容是什麼? 多少人民知道?
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AD%B0%E6%A1%88


我的天~
什麼叫民意機關你知道嗎?人民選出民意代表是要授權什麼你知道嗎?
有人可以把民意機關被授權通過的議案,拿來和行政院自行簽訂,然後要立法院全盤接受的協議相比!

你講出這種言論之前,有先思考過這種相類比是不是恰當?

引用:
作者現行法下的兩岸協議國內生效程序
目前實務認為,若兩岸協議不涉及立法修法,就可推知服貿內容涉及事項均屬行政權可自行決定的事項,因此只要不涉及修法立法,兩岸協議就是行政命令
什麼樣的情況叫做涉及修法或立法?這並非協議明文要求修法立法,而是協議內容牴觸現行法律,或內容必須獲得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就是涉及修法或立法。 舉例來說,假設服貿協議開放大陸律師來臺執業(實際上沒有開放),目前關於外國律師之規定為:
律師法第47-1條:「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顯然大陸律師不是外國律師,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律師,但是他們也不是依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所施行的法律取得律師資格,因此也不是台灣律師,換言之,是一種法律沒有規範到的律師種類,因此必須若要開放大陸律師來臺,就會涉及律師法修正的問題。 順帶一提,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0秒國民黨片面宣布議案存查完成事件,即是國民黨基於上述理由,主張服貿協議可以適用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行政命令…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的規定。
https://plainlaw.me/2014/03/28/%E5%...A8%8B%E5%BA%8F/


你漏了:
『服貿協議的特殊情況
行政院依據前述理由,主張服貿協議不涉及修法或立法,因此以備查案送交立法院,但由於服貿協議簽署以來迭生爭議,因此立法院透過朝野協商改以審議案審查服貿協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問題的根源為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處理條約締結程序,涉及敏感的兩岸事務本該有更慎重的規定卻反而更簡陋。因此我國應儘速完成條約及兩岸協議締結法,方能根本解決這個問題。』

而且你PO的只是KMT要使用的理由,不是說服人民和反對的原由。
最後因為認定的爭議太多,還不是被迫進到朝野協商和實質審查!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要講精神誰不會,貪污不認罪也是精神啊w,但精神如何還是得依法行政啊,不然你去修憲啊


由你上面把民意代表通過議案,拿來和服貿相比,就知道你會怎麼解釋精神!
還是老話一句,如果KMT真的是依法行政,那就像ECFA一樣硬闖通過,
2016年前,KMT不是全面執行全面負責?既然認定服貿協議符合兩岸關係條例第5項,
那怎麼還縮起來,立法院舉手表決就過啦!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1.立法者必須在「法律」裡面明文規定授予行政機關制定命令的權力。行
->政機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許可下『簽訂』《服貿協議》廖元豪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實可委託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授權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2.已經違反了憲法上「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3.因為依照大法官解釋第443號的「法律保留原則」,職權命令只能用在「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反面而言,限制人民權利,或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就不能用職權命令規定。
->請釋憲


https://www.facebook.com/CoChinaOnl...4?stream_ref=10
首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命令只有七種名稱:如果不是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就只能叫準則。「服貿協議」的名字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它叫「協議」,不在上述七種名稱之中。如果把它當成行政命令,直接違反了中央法規標準法。

其次,就算它是行政命令,只有所謂的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才需要送交立法院審查。如果是法規命令,需要有法律授權才能制定;如果是職權命令,也需要有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服貿協議」的授權法或組織法依據在哪裡?答案很簡單,根本找不到。

「服貿協議」的前言寫的明明白白:這份協議是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來訂定的。

「兩岸經合協議」(ECFA),按照馬總統的說法,是準條約,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可能作為授權法,更不可能是組織法。世貿組織(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連中華民國法律都搆不上,它是國際條約。

沒有法律授權,沒有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服貿協議」究竟是哪門子行政命令?
==========
關於「協議」的定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了:「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這個條文寫得不能再更清楚了,「服貿協議」就是兩岸的兩個政權彼此之間互相簽署的文書,不是由中華民國行政機關單獨對外發布或下達的行政命令。這不需要什麼法律專家來分析,只要看得懂中文的國民,都能夠清楚分辨兩者的差異。
==========

政府照步來,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根本不需要釋憲,尊重一下立法院很難?
把要簽什麼說明給產業界、學者、人民知道很難?
如果沒有一連串偷偷摸摸的過程,會引起這些爭議?
你講再多都沒用,最後還不是乖乖的回到朝野協商,如果香蕉花不被人民支持,
最後會有這樣的結果?講再多還是改不了KMT自知理虧,服貿被擋下的事實!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針對外界提出恐造成大陸勞工大舉來臺的疑慮,王主委也再度澄清,服貿協議只開放大陸資金來臺,並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國人對此無須憂心。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tNode=5649&mp=1

...........,更別說還要「炒房」,也因此台灣房市香港化這個說法,目前應該很難實 現,也很難成立。
http://mypaper.pchome.com.tw/jesse9645/post/1327376685


王郁琦說的沒開放是騙人的,只是沒大幅開放,事實上,
大陸的的白領在服貿簽訂之前,早就來台工作了,
來台工作門檻高?不過就是學士的學歷,有個2年工作經驗哪叫門檻高?

另外去大陸工作台灣人,早就過去了沒錯,在那段大陸需要台灣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年代,
大陸歡迎台灣人過去的咧!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這種話放在服貿我也可以說:反正我就是逢中必反,你們就是黑箱
不然,我上面的舉例的台新台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或服貿之後的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你去路上問問多少人知道是什麼時候簽的


又在混淆了,你知道有很多當初反服貿黑箱的人,是支持服貿的嗎?
服貿爭議中,很多是對過程的黑箱和急躁不滿,而不是反對服貿!想當然你一定不知道。
因為照你的看法,不讓服貿通過,就是逢中必反啦。

而且你上面都把民意代表被人民授權的職權,和服貿一起講成黑箱了!你當然分不清影響性重大的服貿議題,
和『台新台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或服貿之後的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這種比較沒有爭議,而且是互相協助的協議有什麼不同!

如果你分不清楚硬要混為一談,我真的不會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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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舊 2016-09-06, 12:37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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